信息社会发展到如今,已经衍生出许多难以用传统道德衡量、也无法用现有法律解决的问题,从年初监管部门的一纸规定将国内互联网视频网站集体“秒杀”,到陈冠希事件中香港警方和内地公安部门的无奈应对,2008年伊始,由于互联网社会(包括经营者和网民)和传统法律脱钩而引发的混乱,将我国互联网十年来积累的问题无限放大,漏洞一个接一个的暴露出来,面对以非传统方式发展的互联网,传统的法律几乎失效。
假设一下,“陈冠希事件”如果发生在十几年前,当资讯的传播方式还是以印刷品和电视广播为主时,可以预料该事件影响的受众不会太大,任何一家合法媒体均不可能将哪怕一张无马赛克版本的照片传播出去,始作俑者若想造成大规模影响,只能以地下的方式进行流通,比如制成印刷品秘密出售,这样一来,犯罪的成本提高了许多,犯罪的风险也相当大。而今天,所有的网民都可以充当无偿的“帮凶”,“犯罪”的“成本”仅仅是复制-粘贴-再复制这几个零成本的电脑操作,可以说,一旦照片拥有者真的想公布出来,瞬间——绝不夸张的——就将被无数人拷贝。
显然,陈冠希事件如今就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这也让公安部门疲于应对。翻看现有的法律,绝大多数是在传统社会的背景中制订的,尽管针对互联网背景的法律法规一直在出台中,但其步伐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此一来形成的后果是法律的执行力下降甚至危及法律的严肃性。
举例来说,2007年年底,广电总局和信产部联合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从而将国内数千家视频网站瞬间划入“非法”,而今年2月初,两部委又给出一个“具体解释”,称“《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
此举被评论人士称为“对视频网站大赦”,然而一条法规从出台到“打补丁”相隔时间之短,让人又不免对此法规的威严产生负面印象。
再看看陈冠希事件背后的政府监管举措。香港警务处处长先说硬盘中存有淫照属违法,后警方又改口为“朋友间传送”不违法,闹出乌龙笑话的同时,也凸显了相关法规的不完善。最近北京市公安局也表示朋友间赠阅艳照门图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规定了个不知从何而来的数字:200张。
看过400张艳照的人大可不必慌张,笔者并不认同“法不责众”的说法,只是一部合理的法律必须有效和可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法治的原则,否则就会像香港警方被指“选择性执法”一样,影响法律的严肃。其实,互联网世界里,很多事还真没法较真,比如对“盗版软件”的打击,就已经让人觉得这完全取决于相关部门的心情了。
不过,站在政府管理者的角度来说,要在不阻碍信息社会、互联网社会发展的同时,及时配套健全的法律法规,这的确不容易。只是,别再一个一个地“打补丁”了,系统科学的立法思路,才是长治之道。